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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关于继续开展天津市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24 00:00
来源: 委办公室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委直属综合医院,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根据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26号)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开展天津市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各综合医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把中医药工作纳入到整个医疗卫生工作当中,充分认识到发挥中医药作用的重要性,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制定工作方案,研究实施办法,把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各综合医院要按照《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要求,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加强中医药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中医药的服务水平。

三、各单位要按照《天津市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标准》(附件1)和《天津市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检查评估细则》(附件2),进行自评。

四、申报单位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天津市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请表》(附件3)及自评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15年7月15日前报市卫生计生委。

五、市卫生计生委接到申请后,对创建单位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评估。评估合格者,发文确认为天津市2015年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有效期5年。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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