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泰达医院: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市泰达医院对签约国际医疗保险公司参保人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协议收费的复函》(津价综〔2012〕66号),同意你院对签约国际医疗保险公司参保人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协议收费,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你院试行医疗服务协议收费的范围要严格限定在与你院签约的国际医疗保险公司参保人。
二、针对上述参保人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要明码标价,由医患双方协商议定并签定医疗服务协议书。药品价格及按规定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价格应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执行。
三、实行协议收费应由院方组织相关的专家和医护人员,开辟独立诊区,为患者提供服务。
四、以上自2012年9月18日起执行。
天津市卫生局
201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