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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对餐饮场所控制吸烟监督执法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26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531日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条例》对餐饮场所控制吸烟的有关规定,确保群众的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市卫生局近期开展对餐饮场所控制吸烟监督执法督导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时间

926 -10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督导检查方式和内容

(一)听取汇报

请所查区县卫生局汇报《条例》实施以来所做的工作、存在的问题。

(二)检查辖区内餐饮场所控制吸烟监督执法情况。具体是:

1.检查餐饮场所执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情况: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吸烟室,设置的吸烟室应当具备独立空间、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设置明显标志;吸烟室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2.检查未设置吸烟室的餐饮场所、非吸烟区域是否禁止吸烟。是否执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检查禁止吸烟的餐饮场所是否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并做好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2)在禁止吸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公布监管电话号码;

  (3)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4)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举报投诉情况

依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天津市、区县卫生部门要建立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制度,并对举报和投诉情况及时予以处理。受理举报投诉的机构名称、受理方式将向社会公开。举报是否有记录、有处理、有结果、有反馈的要求。是否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举报人。

4.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

检查辖区餐饮场所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情况。餐饮场所如违反《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罚款。

  不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不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不开展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在禁止吸烟区域不设置醒目禁止吸烟标志;

  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吸烟者不予以劝阻。

  (2)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场所不设置吸烟室又不禁止吸烟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3)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督导检查对象

每个区、县抽查大中小型餐饮场所各一个。

四、具体安排

市卫生局督导检查组由市卫生局执法监督处、市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市卫生局督导检查联络员:执法监督处,邵晓君,2333763718622220577

请各区、县卫生局做好准备,并确定一名联络员及时与市卫生局联系。

天津市卫生局

2012年9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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