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活动,调动执业医师积极性,发挥多点执业制度优势,提高服务水平和社会效果,结合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天津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进行补充规定如下:
一、公立医院中具有中级(含中级)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决定,担任或兼任其他医疗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无论组织关系或人事关系是否发生变动,均可申请在原注册的执业地点、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和担任或兼任领导职务单位多点执业。
二、上述人员申请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级别和执业范围,不受《天津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限制。但是不得跨执业范围多点执业。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申请多点执业时,除提交《天津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相关职务任命书副本和第一执业地点、新增执业地点上级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有关情况说明和同意多点执业证明。
四、该医师任职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认为该医师不适宜多点执业的,不予进行多点执业注册。
五、本通知不适用民营医疗机构间的相关负责人的职务调动和兼任。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津卫医〔2011〕641号)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