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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天津市中青年名中医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6-13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

  为加快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市卫生局决定开展"中青年名中医"的评选工作。

  一、推荐条件

  推荐天津市"中青年名中医"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医德医风高尚,未发生过医疗事故;

  2.在临床诊疗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危重症方面有独特的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受到患者的好评;

  3.具有较高的学术知名度,得到同行认可,对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

  4.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5.从事中医诊疗工作在本单位,连续从事中医临床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每周从事临床诊疗工作4天以上,出门诊不少于两天,并在参加评选前3年内,门诊诊疗病人在4000人次/年以上;

  6.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正式带徒工作,并培养学术经验继承人;

  7.年龄在45-55之间,有突出业绩的可以适当放宽;

  8.在省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有正式出版的与本学科相关的中医学术专著;

  9.主持并完成中医药科研课题1项以上;

  10.热心中医事业、公益活动(如担任各级中医学会的兼职及参加重大活动),并做出特殊贡献。

  以上时间截止时间为201211日。

  二、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中青年名中医"申报表》。

  (二)相关证明材料。

  1.申报人所在单位提供的医德医风、社会声誉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综合评价材料,包括被推荐人员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临床医疗工作业绩、论文著作、研究成果、患者评价等,并应有确切的依据。其中临床医疗工作业绩应包括每周从事临床诊疗工作时间、门诊时间、每年的门诊量。

  3.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

  (1)《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临床医疗主要业绩材料(包括临床医疗技术特长、学术论文、著作、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4.以上材料每项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三、选拔程序

  参照《天津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各类医疗机构的人选推荐。局直属单位,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负责本单位的人选推荐。

  以上单位根据天津市"中青年名中医"评选条件,确定本单位的推荐人选的候选名单,形成正式公函,于2012622日前报评选工作办公室(天津市卫生局中医处),并附申报材料(纸质及电子版)。

  天津市"中青年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评选出天津市"中青年名中医",经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天津市"中青年名中医"

  四、有关要求

  评选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杜绝在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若有违反者,一经查实,取消申报人评选资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天津市中青年名中医推荐表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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