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公安,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新增部分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2011〕15号),对新增部分检验项目收费标准予以核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附件:尿液有机代谢物检测等2项检验项目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