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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罚没物品处置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1-13 13:45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策原文: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罚没物品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近日,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天津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罚没物品处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一、制定《暂行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事中事后监管力度逐渐加强,我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数量近年来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特别是在打击非法行医的过程中依法罚没的物品包括医疗器械和药品数量庞大,依法应当销毁或拍卖而不能随意处理。但是,目前关于罚没物品处置只有原则规定,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大量罚没物品堆放在监督机构内而无法处置,如何依法依规处置罚没物品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制定全市罚没物品处置的统一、具体的程序规则非常有必要。

《暂行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全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在处置罚没物品时做到合法性、及时性、统一性和规范性的四个基本要求,达到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目的。

二、《暂行规定》明确了罚没物品处置的领导部门和具体执行机构

按照目前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具体执行卫生计生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职权的工作实际和合理需要,《暂行规定》明确了罚没物品处置明确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其所属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负责具体执行的原则。除此之外,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还应当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罚没物品保管及处置程序和制度,特别是处置前的保管制度应当进一步细化。

三、《暂行规定》明确了罚没物品处置的期限要求

考虑到罚没物品处置的不可逆转性,为了避免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引发罚没物品处置争议,《暂行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自行政处罚决定从行政救济手段上不可推翻之日起半年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后统一处置。考虑到罚没物品不能做到一案一处置,分批集中处置更符合工作实际,因此,处置期限规定为半年。

四、《暂行规定》明确了罚没物品处置的两种基本方法和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行政机关工作实践,首次明确了罚没物品处置包括监督销毁和拍卖两种基本方法,以及相应的适用范围,防止同样的物品出现不同的处置方法。其中,《暂行规定》还对无法保存的罚没物品提出了及时处置的要求。

监督销毁方面,《暂行规定》明确了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可以自行监督销毁,也可以委托监督销毁。自行监督销毁的,应当符合具体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制作笔录、拍照、摄像等。委托监督销毁的,应当委托有资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处置单位并签署监督销毁协议并留存销毁物品清单交接记录。

拍卖方面,《暂行规定》明确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罚没物品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原则上应当上缴国库,不得私自留存和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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