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天津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事项层级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一、制定《暂行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按照卫生计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市区两级关于卫生计生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职权清单大部分重合,在履职过程中容易产生层级竞合,不利于提高卫生计生综合监管效能。目前,我市卫生计生系统暂无规范性文件对市级和区级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做具体的职责分工。《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津卫办〔2015〕339号)明确提出:通过卫生计生行政责权梳理,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通过2到3年的努力,基本完成监管模式转变、职能交接、资源整合等工作。到“十三五”末,建成体系完备、责权清晰、机制健全、高效透明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卫生计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水平,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提供有力保障。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理清市区两级行政执法事项的职责分工。
《暂行规定》的出台,在《市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天津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卫监督〔2016〕445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职责。
二、《暂行规定》明确了监督检查事项层级管理
(一)日常监督检查(含双随机抽查)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各区卫生计生委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抽查和上级临时交办的行政检查按照有关部门印发的文件要求由市卫生计生委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开展。
三、《暂行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事项层级管理
行政处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计生委管辖:
1.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区级行政区域或跨省市的案件;
2.造成3人以上人员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案件;
3.危及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
4.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市卫生计生委管辖的其他案件;
5.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在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抽查和上级临时交办的行政检查中发现、需要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区卫生计生委发现的案件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请市卫生计生委处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职权只能由区卫生计生委行使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