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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健康(爱国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年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1-13 13:49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策原文: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健康(爱国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年版)的通知

2018年12月,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天津市卫生健康(爱国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年版)》(津卫规发〔2018〕4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一、制定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通过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实现政府行政裁量权的自我控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建立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的意义

《裁量基准》的出台对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裁量基准》能够进一步解决同案不同罚的问题,也能够有效避免人为干预,实现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原则,保证了行政处罚的公平性;二是《裁量基准》能够指导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查处违法行为,其指定的法律依据和预设的裁量情节能够为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罚依据提供指引;三是继《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天津市爱卫办)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内部程序暂行规定》、《天津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事项层级管理暂行规定》、《天津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相关标准暂行规定》、《天津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罚没物品处置暂行规定》等相关制度后,进一步健全了我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工作体系,对加强和规范卫生健康事中事后监管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制定原则

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便于适用的原则,重点考虑裁量基准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四、主要内容

1.裁量基准:对法律、法规、规章内的行政处罚存在裁量空间的(有时间期限的和罚款有数额幅度的),进行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依据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将裁量基准划分为从轻、一般、从重。

对有时间期限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裁量情节分为三种裁量基准;对罚款有数额幅度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所占最大罚款金额的比例进行划分,原则分为三级:从轻、一般、从重。

2.裁量类别:依据违法事实的严重程度划定为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基础裁量档次,每一个等级与裁量基准相对应。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的”对应从轻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较一般的”对应一般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较重的”对应从重档。

3.职权名称:以我委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职权清单中的职权名称和法律法规修订后新梳理出来的职权名称为准。

4.主要框架:由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公共场所、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计划生育与妇幼、中医药卫生、精神卫生、医疗卫生、爱国卫生共12个专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组成。每个自由裁量基准包括:职权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情节、裁量类别、裁量基准共六部分。原则上各专业每个自由裁量基准中裁量情节分为从轻、一般、从重,裁量类别对应为从轻、一般、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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