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8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8-07-04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方嘉珂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一次性用品的建议”的建议,经会同市财政(地税)局、市场监管委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餐饮业一次性用品的监督检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委负责餐饮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工作,采取了如下工作措施:
一是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必须索取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二是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必须查验消毒单位每批检验合格证。三是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一次性消毒餐(饮)具前必须查看包装标签(生产厂家、联系方式、地址、消毒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是否齐全。四是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一次性消毒餐(饮)具必须索取其生产包装材料厂家的有关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文件。五是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必须在专用容器内存放,发现包装破裂、产品污染的应停止使用。六是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必须建立进货检查和验收记录、使用记录和超过保质期退回记录。七是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一次性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
二、关于关停生产一次性用品厂家的情况
目前,一次性塑料餐饮具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淘汰类产业结构目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一次性塑料餐饮具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尚无取消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的相关法律依据。
三、关于加大环境保护税的情况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应税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以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为计税依据。《环境保护税法》针对不同污染物设置不同税额标准,同时,授权地方在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并报市人大决定,我市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0元/污染当量,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略低于北京,高于其他省市,在全国范围内已处于较高水平。环境保护税实行“少排污少缴税、多排污多缴税”,我市税额标准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大治污减排投入,不断减少污染物排放,对形成绿色发展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一次性用品的主要使用者为消费者个人,主要提供者为餐饮服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居民个人不属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一次性用品,消费者使用后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固体废物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即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提出,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目前我市应税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还在研究确定中。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市市场监管委将进一步加强对一次性消毒餐(饮)具生产企业的监管管理,监督企业生产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加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一次性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餐饮服务环节使用一次性消毒餐(饮)具的行为。同时,注重维护消费者权益,一是妥善解决消费者投诉。认真受理、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积极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经营者存在的涉嫌严重违法行为,及时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市财政局将继续加强与财政、工信、发改、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应税其他固体废物征收范围的确定工作。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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