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41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8-07-03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华志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生育率的若干建议”的建议,经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地税)局研究答复如下:   
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生育政策实现重大调整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做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和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我市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现政策的平稳落地。生育政策的调整,有助于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的压力。
一、加强新家庭养育观的宣传和教育
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和中国计生协会《关于“十三五”期间深入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意见》要求,充分运用传统和新兴媒体,广泛传播婚育新风尚,持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宣传。宣传依法按政策生育,建设新型婚育文明。广泛宣传我国人口国情以及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准确解读全面两孩政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及时公开计划生育相关服务信息,引导广大群众负责任、有计划地安排生育。
二、积极建议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现行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相关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三项。一是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除以上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之外,目前税收政策中暂无提案中建议的税前扣除项目。按照国家现行财政体制,个人所得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涉及的税收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我市无权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但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里讲到要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而且要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的扣除。因此,对相关建议,市财政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期待国家给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完善女职工劳动保障规定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市人力社保局认真做好政策对接,2017年印发《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产假的产前、产后部分,统一规定3种增加产假的情形:生育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增加产假30天;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根据现行规定,如无特殊情形,女职工最少可休128天产假。同时推动哺乳假入法。将哺乳假制度写入《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对符合条件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可再休6个月哺乳假。为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市人力社保局与市妇联共同印发《关于加强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通过加强监管监督、畅通维权渠道、建立联动机制等措施,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市人力社保局与市总工会、市妇联密切配合,利用“三八”妇女节等关键时间节点,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活动,进一步增强了用人单位守法意识,提高了女职工维权能力。
四、积极研究购房政策意见
按照国家要求,针对我市房地产市场过热的实际,2017年,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天津银监局联合下发文件,强化了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市国土房管局将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天津银监局研究二孩家庭第二套商品房和首套房享有同样政策的有关意见。
关于对低收入群体增设保障性住房或廉租房问题,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自2003年建设廉租房起步以来,经不断完善,印发了《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等一系列配套文件,形成了“发放三种补贴、建设三种住房”的梯度住房保障制度,通过“租、售、补”相结合的方式向不同困难层面家庭提供不同标准住房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根据自身条件,依照相关规定申请租赁公租房、领取租房补贴或购买限价房等。您的建议对今后研究制定住房保障政策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市国土房管局将按照国家和我市的部署,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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