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振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农村基层卫生院用药短缺的建议”的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方案》(津党办发〔2016〕30号)文件要求,保证我市分级诊疗工作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顺利推进,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保障,我委于2017年12月研究下发了《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津卫药〔2017〕533号),明确要保障签约居民用药需求,满足基层居民多样化用药需求。同时,由市医药采购中心做好基层医疗机构用药范围与二、三级医院用药衔接工作,保障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
做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是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市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2016年以来,我市开展短缺药品网上上报工作,全市370个医疗机构确定为市级监测点,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全市19家医疗机构为国家级短缺药品监测点,各医疗机构按月报送相关数据,2017年度已上报短缺药品上报317个品次。同时,我委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委等七个部门,出台了《市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实施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卫药〔2017〕451号)。今年,我委将继续联合相关部门形成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药品短缺情况的监测,采取分类、分级监测的形式,健全采购中心信息平台功能,及时协调解决药品供应问题。
感谢您对卫生计生事业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问题的关注,我们会继续完善相关政策,做好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