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05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7-11-08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农工民主党天津市委员会:
  贵党派提出的“关于在京津冀地区建立打击“黑救护车” 长效机制的建议”的提案,经会同市公安局研究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对我市“黑救护车”存在现况、隐藏危害以及造成此现象根本原因的深入分析,对我市打击“黑救护车”提出了很多具有长效机制的建议。市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提案内容,组织相关专家深入讨论提案中所涉及的内容,并结合我市目前“黑救护车”存在现状、急救中心网络建设情况、院前急救体系建设规划等问题进行充分讨论。提案中提到的对“黑救护”存在根本原因的剖析,打击“黑救护”长效机制的建议非常深刻与全面。
我市媒体多次报道了黑“救护车”、山寨救护车带来的诸多隐患,多数为河北籍牌照非法车辆,我委也多次进行了治理,同时也多次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应,但多数大型综合性医院及部门专科医院院内及门口道路停放山寨救护车,不仅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也给就医的患者带来安全隐患,经深层次了解,有的黑“救护车”车主拉拢部分医务工作者参与非法经营活动。
就目前黑“救护车”的问题,首先界定黑“救护车”和有关国家相关规定。黑救护车指的是涉嫌非法改装、非法私自在车辆上安装使用警灯报警器等,没有配备专职医护他人员,不受120指挥中心管辖。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转运院前患者,尤其是长途转运;二是参与院前急救,自备简陋的医疗设备,随车人员无行医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的规定,实施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表现为三种行为:(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监督执法部门加大对非法救护车辆医务人员的处罚力度。
随着京津冀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希望车辆管理系统京津冀三地统一使用和查询,便于核实救护车的身份信息,对非法救护车辆给予治理,
感谢对卫生事业的关心,我委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2017年5月22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天津市卫生计生委,022-23337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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