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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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庆源馨快捷酒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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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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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卫公罚〔2017〕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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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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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庆源馨快捷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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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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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自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28日期间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照明、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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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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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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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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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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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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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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