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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扎实推动医疗机构营养科和营养食堂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26 00:00
来源: 委办公室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委直属有关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扎实推动住院患者无陪伴和营养包餐工作开展,规范我市医疗机构营养科和营养食堂的建设,根据《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管便函〔2009〕270号)、《关于印发住院患者无陪伴和营养包餐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卫医管〔2014〕181号),我委对医疗机构加强营养科和营养食堂建设提出如下具体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营养科和营养食堂建设,逐步完善肠外营养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治疗膳食配制室、营养门诊和营养代谢室等专业功能区。配备必要的临床营养诊查检测设备,规范各项临床营养诊疗工作,提高临床营养专业医疗服务水平。加强临床营养专业人员队伍建设,重视不同岗位各级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促进专业人员工作水平的提高,保证专业人员在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不断进步。

二、规范膳食治疗

充分发挥营养食堂的“第二药房”的作用,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监管膳食治疗工作,建立规范的医院膳食医嘱执行程序及治疗膳食配制室的工作制度、流程、标准和考核内容,切实让住院患者享受到适应病情需要的医院膳食并保证送至床前,逐步杜绝住院患者家属送饭或住院患者在医院外及医院内餐饮提供地点自行购买,严防不恰当的饮食摄入加重病情或造成相应医疗不良事件的出现。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针对住院患者膳食治疗相关工作进行督导,保证工作的质量安全与持续改进。利用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深入了解住院患者和家属对临床营养工作的满意度,总结存在问题,提出临床营养工作计划和规划。

三、加强监督考核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院内宣传展板、入院宣教等手段,加强对临床医护人员和患者、家属的宣传引导工作,提高对医院膳食治疗的认知度。要对所属医疗机构营养科和营养食堂建设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重点考核各级医疗机构领导组织、基础建设、人员配备,以及配合医院无陪护工作的相关指标完成情况。

市临床营养质控中心将营养科和营养食堂建设作为工作重要内容,按照《营养科和营养食堂分级标准》(见附件)制定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现场评估和督导检查工作推动计划,年度评级结果报告市卫生计生委进行公示。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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