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
为加强“国医堂”建设,使“国医堂”真正发挥中医“简、便、验、廉”的引领作用,市卫生局决定开展示范“国医堂”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建单位范围和申报数量
(一)全市各“国医堂”。
(二)各区县申报的创建单位不超过2个。
二、申报单位基本要求
(一)基层医疗机构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能够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服务;
(二)“国医堂”内至少设有2个以上中医诊室或中医特色康复治疗室等,符合一站式全科诊疗服务的标
准;
(三)在中医药特色优势保持和发挥、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中医预防保健教育、中药房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创建单位应达到《示范国医堂创建标准》(见附件1),并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报区县卫生局审核通过后,于2014年9月30日前向市卫生局提出评估申请(申请表格样式见附件2)。
(二)市卫生局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按照《示范国医堂评估细则》进行评估。
(三)评估合格的,市卫生局发文予以确认。
附件:1.示范国医堂建设标准
2.示范国医堂申请表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