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01号)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01号)请从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医政管理”栏目自行下载。
天津市卫生局
201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