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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局贯彻2011—2020年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5-31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医疗保健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卫生部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和《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天津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全面推进我市妇幼卫生工作,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卫生局贯彻2011-2020年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规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卫生局贯彻2011-2020

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规划实施方案

  

  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反映了全民健康水平、生活质量和社会文明程度。加快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对于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自贯彻落实2001-2010年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规划以来,我市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紧紧围绕妇女儿童健康目标,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努力提高妇幼卫生服务水平,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2006年开始,至2010年,连续5年控制在10/10万、6‰和7‰以下,出生缺陷控制在较低水平,计划免疫、艾滋病、结核病、碘缺乏病等疾病防治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是,控制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出生缺陷控制面临巨大的挑战,解决艾滋病、性病、营养性疾病及心理、精神疾患等威胁妇女儿童健康的突出公共卫生问题任重道远。

  为了贯彻落实"两个纲要""两个规划""一个方案",促进我市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坚持儿童优先、母亲安全的宗旨,全面实现"两个纲要""两个规划""一个方案"提出的妇女儿童健康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为目的,以妇女儿童健康需求为向导,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便捷、优质、规范的医疗保健服务。

  2.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3.坚持统筹协调,重点指导,促进妇幼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

  (一)总目标。

  完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妇女儿童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保障妇女儿童平等享有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2020年,全市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10万、6‰和7‰以下;有效控制出生缺陷;进一步解决妇女儿童健康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

  1.保障妇女儿童生命安全。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期望寿命延长。

  (2)降低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10万、6‰和7‰以下。

  (3)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100%。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区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4)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8%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85%以上。

  (5)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率,降低流动人口中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6)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2.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7)孕前专项疾病筛查率和产前筛查率达到90%以上。

  (8)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听力障碍、儿童先心病、白内障、髋关节发育不良等疾病的筛查率均达到90%以上。

  (9)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降低,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3.预防控制妇女儿童疾病。

  (10)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达到90%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11)控制儿童常见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

  (12)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90%80%。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

  (13)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

  (14)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5)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4.改善妇女儿童营养状况。

  (16)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控制巨大儿发生率。

  (17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18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0%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19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3%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2%,控制儿童肥胖发生率。

  (20)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5.完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21)市、各区(县)均有1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建设的妇女儿童保健中心。

  (2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设置儿童保健门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妇产科和儿科。

  (2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妇幼卫生设施设备和人员达到配置标准。

  三、主要任务

  (一)控制孕产妇和婴儿死亡,保障母婴安全。

  1.强化区域管理,以区县为单位,继续实行孕产妇死亡控制的领导责任承诺,辖区内不发生可避免孕产妇死亡,努力减少孕产妇死亡。

  2.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和《天津市孕产期保健常规》,进一步规范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加强社区医院、产前检查和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对孕妇早期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的督促作用,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保障孕产妇住院分娩。

  3.强化助产技术准入与管理。规范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促进自然分娩,降低剖宫产率。落实危重孕产妇评审和孕产妇、新生儿死亡评审。发挥市、区(县)两级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的作用。

  4.加强高危孕妇和高危新生儿的筛查与管理,畅通市、区两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绿色通道,做到及时转诊,快速接诊,提高医疗急救能力和成功率,确保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及时得到救治,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

  (二)落实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措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推行一级防治措施,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推进婚前医学保健,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广泛开展婚前、孕前保健和咨询指导,做好孕前男女乙肝、梅毒筛查工作,加强艾滋病的预防和孕前男女、孕早期妇女的叶酸及多种营养素增补的指导,预防神经管缺陷。

  2.落实二级防治措施,提高缺陷胎儿的发现率。加强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网络职能作用,做好妊娠15-20+6周孕妇的染色体异常和神经管缺陷筛查,提高产前筛查覆盖率和产前诊断水平。

  3.加强三级防治措施,减少先天残疾的发生。推进儿童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先天性心脏病、听力障碍、先天性白内障、髋关节发育不良等儿童先天性疾病筛查与救助,提高筛查覆盖率,加强确诊病例的治疗和干预,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

  (三)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

  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健康管理,规范使用天津市儿童保健手册,提高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广泛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预防和控制视力不良、听力损失、龋齿等疾病的发生。

  (四)加强妇女儿童疾病防治,促进生殖健康,预防儿童伤害。

  1.定期实施已婚适龄妇女常见病筛查,提高宫颈癌、乳腺癌等妇科疾病的早诊早治率。

  2.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开展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干预和治疗,开展喂养、心理等方面的指导,实行跟踪管理。

  3.规范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老年期生殖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4.落实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加强疫苗冷链系统建设与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完善免疫规划信息系统,提高免疫服务质量。

  5.规范儿童保健和儿科诊疗行为,推广儿童疾病诊治和综合管理适宜技术,提高各级医疗机构常见病诊治、现场急救、危急重症患儿处理和转诊能力。

  6.实施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提高社区在灾害和紧急事件中对儿童的保护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地医疗和心理康复等服务。

  7.加强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指导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开展儿童营养与膳食、疾病预防、心理卫生、生长发育、视力保护、口腔保健、青春期保健、生殖健康以及紧急事件自护自救的教育指导,帮助儿童养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提高健康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改善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卫生环境和条件,提高学校卫生饮水和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

  (五)改善妇女儿童营养状况。

  1.加强合理膳食指导,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合理补充营养素,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等疾病,减少低出生体重儿和巨大儿的发生。

  2.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加强爱婴医院的管理,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控制碘缺乏病,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

  (六)加强妇女儿童精神卫生服务。

  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功能完善的妇女儿童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在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设置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针对妇女和儿童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心理咨询、辅导和服务。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指导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程,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加强妇女儿童常见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干预。

  (七)加强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儿童卫生保健服务。

  逐步实现流动妇女和儿童享有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做好流动人口中孕产妇保健工作。加大对流动妇女和儿童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改善流动人口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状况。

  (八)大力开展妇幼卫生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

  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出生缺陷防治、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防治、性病艾滋病防治、碘缺乏病防治、计划免疫、生殖健康、自然分娩、母乳喂养、心理卫生、营养与膳食、预防儿童伤害的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目标人群自我保护意识。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根据《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形势、新问题,修订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加强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专项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母婴保健相关法律法规、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的行为,坚决查处无证行医、非法接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为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完善妇幼保健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保证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群体保健工作经费,群体保健工作经费要随着经济增长和妇幼卫生保健工作的发展而增长。实施《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促进计划(2013-2020年)》,进一步扩大妇女儿童免费服务项目,促进妇女儿童享有均等化的卫生保健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三)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市、区县均设置1所由政府举办的,具有公益性质的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完善的以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为龙头,以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为枢纽,以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技术支撑,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础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区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设置儿科。

  (四)强化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妇幼保健机构要设置合理、设施完善、设备齐全,坚持以保健为中心,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依法开展妇女儿童保健服务。加强机构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实施绩效考核,促进内涵建设,提升机构对辖区妇幼保健专业技术相关问题的协调管理能力。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充分发挥公共卫生职能作用。

  (五)加强妇幼卫生队伍建设。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卫生技术人员要占工作人员总数的75%-80%,凡新聘用或调入的卫生技术人员,要符合相关学历要求。建立健全妇幼保健培训制度,采取各种方式对全市各级各类妇幼保健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鼓励各级各类妇幼保健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进修学习、短期培训、学术交流等学习,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提高妇幼保健服务水平。

  (六)推进妇女儿童健康信息化建设。不断丰富妇幼卫生信息工作内涵,在符合全国妇幼卫生信息监测工作需求的基础上,不断开发妇幼卫生管理信息系统,逐步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妇幼卫生相关机构、人员的监管和动态信息监测。完善妇幼卫生专项服务信息收集、统计和管理。加快完善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建设,提升监测水平,促进免疫规划服务更高覆盖的实现。

  (七)加强科学研究。充分依靠科技进步,推进妇幼保健水平快速提升。联合相关部门、相关学科,加强对妇女儿童重大健康问题影响因素及干预措施的研究,为循证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推广促进妇女儿童健康的新技术和适宜技术的应用。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展妇幼卫生事业,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实现2020年两纲妇女儿童健康目标,是卫生部门的重要责任。各区县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具体实施计划,同时将妇幼卫生指标和工作任务纳入区县总体工作规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与多部门密切合作、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大两纲宣传力度,为促进妇女儿童健康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确保如期实现各项指标。

  (二)加强监测评估。加强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全过程监测以及中期和终期评估。要随时收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和相关情况,掌握动态信息,对不能通过监测获取数据的指标,定期组织专项调查,按要求定期将监测数据报送统计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2016年和2021年开展中、终期评估,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卫生部提交中、终期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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