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现将卫生部《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1〕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