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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卫生行业医疗废物专项治理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07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部队医院,中央驻津医疗单位,市局直属社会办医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86号)的要求,切实加强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带来的社会隐患,为市民营造一个安全的就医和生活环境。市卫生局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区(县)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实施方案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落实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卫后〔2010616号)、《关于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津卫后〔2011205号)文件的情况。

  (二)落实201155"天津市卫生行业医疗废物专项治理工作会议"情况。

  (三)组织部署有关部门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四)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

  二、督查时间

  20115月底开始至620日进行督导检查。

  三、督查安排

  (一)分组情况。

  督导检查工作分3个组,分别由后勤基建处、医政处、执法监督处带队,每个督导组检查5-6个区(县)。检查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督查方式。

  采取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1.查阅资料。听取区县卫生局工作汇报(汇报情况包括属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内容详见附2

  2.现场检查。在每个区(县)抽查6家医疗卫生机构。市内六区检查二级以上医院1家,门诊部或诊所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各1家,疾病预防疾控机构或专科疾病防治机构1家,血站1家(南开区),其他被查单位由各督导组自行安排。

  其他区(县)检查二级以上医院1家,门诊部或诊所1家,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各1家,疾病预防控机构或专科疾病防治机构1家,血站1家(塘沽、蓟县),其他被查单位由各督导组自行安排。

  现场监督检查内容详见附件3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要充分认识医疗废物专项治理督导检查工作的重要性,避免搞形式、走过场。要明确工作目标,周密部署,根据各区县医疗卫生机构类型、分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自查情况,采取不同的督导方式,有针对性的开展督导检查,特别是对未纳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范围的医疗机构进行抽查。

  (二)加强指导,注重协调。

  在开展检查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指导。督导检查过程中,如在区(县)发现部门或单位间由于职能不清、沟通不畅,致使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存在扯皮、推诿的情况,要及时给予协调,尽快解决问题。

  (三)收集资料,做好汇总。

  要注意收集整理各区(县)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文字总结、宣传材料及影像资料等。各督导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完成督导情况汇总,总结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典型案例、创新经验及工作建议。并将督查检查表和文字总结报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联 人:王晋英

  联系电话(传真):23337621

  电子邮件:wsjhqjjc@sina.com

  附件:1.督导检查小组人员名单

     2.区(县)卫生局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督导检查表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督导检查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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