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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27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部队医院,中央驻津医院,市局直属社会办医单位:

  为认真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86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行为,保障群众的健康安全。根据国务院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380号令)、卫生部令《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并制定如下检查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掌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推动有关单位明确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督促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医疗废物流失造成的危害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领导小组

  为使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市卫生局成立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后勤基建处,组长及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林立军、申长虹、宋立志

  成员:后勤基建处、医政处、执法监督处、疾病预防控制处、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同志

  (二)职责分工

  后勤基建处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院内转运及暂存环节的管理工作及相关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医政处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产生地对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专用包装物和利器盒的规范使用及相关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执法监督处负责组织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结合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对监督执法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后勤基建处、医政处、执法监督处将联合对区县卫生局和有关单位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检查重点

  1.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情况。要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和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方式的检查,特别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均应作为感染性医疗废物,直接放入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中,针头、刀片等锐器放入利器盒中,一并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2.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的使用情况。要严格规范利器盒的使用,利器盒在临床使用过程中,盒盖与盒体必须紧密连接,严禁在医疗废物收集过程中反复使用利器盒,坚决杜绝只摆不用的现象。

  3.医疗废物暂存处管理情况。必须配置消毒设施、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和危险废物警示标识,采取有效的防鼠、防漏、防晒、防儿童接触和防火措施。

  4.医疗废物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人员管理情况、收集情况、转运情况等。

  具体检查内容见附表。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114月上旬):组织动员阶段。

  各区、县卫生局要根据本辖区情况,制订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检查工作方案,召开辖区内相关单位动员和培训会,对此次工作进行部署,明确要求,落实责任。

  第二阶段(20114月中旬):自查整改阶段。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开展自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阶段(20114月至6月):全面检查阶段。

  各区、县卫生局组织相关单位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拉网式检查,覆盖须达到100%。尤其要加强对尚未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地区以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阶段:督导抽查阶段。

  根据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市卫生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人员到部分区县进行督导,听取区县工作汇报,抽查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做好迎检准备。

  五、工作要求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区、县卫生局要切实履行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工作的监管职责,加强对此次检查的组织领导,督促相关单位认真履职,进行彻底清查,做到培训到位、检查到位、整改到位,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避免松懈和侥幸心理,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自查,建立并完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严格执法,注重实效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要掌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狠抓整改落实,要由表及里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督促有关单位明确责任,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机制。要注意掌握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产生数量与处置数量,对处置数量异常的机构要加强监管。

  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如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利器盒使用方法不规范或反复使用利器盒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多次出现同一违规行为的单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典型案例,要进行通报,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加强协作,完善机制

  各区、县卫生局要不断探索,逐步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与同级环保部门的协作,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间的沟通协调,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针对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尚未纳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范围的情况,结合本辖区实际,与环保、物价部门协商,共同制订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安全要求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方案,并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确保对医疗废物的全程规范管理。

  各区、县卫生局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废物各项管理职责。将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规范管理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加大管理力度,

  各区、县卫生局及时汇总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形成报告,于2011610日前报送市卫生局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联 系 人:王晋英

  联系电话(传真):23337621

  电子邮件:wsjhqjjc@sina.com

  附表:医疗废物专项整治检查要点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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