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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补天津市名中医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27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

  根据《天津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市卫生局决定增补天津市"名中医"

  一、推荐对象和条件

  (一)推荐为天津市"名中医"的对象应在本市从事中医药的专业技术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二)天津市"名中医"遴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医德医风高尚,致力于发展中医药事业,未发生过医疗事故;

  2.在国内、市内或本地区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在临床诊疗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危重症方面有独特的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在中医药理论与临床研究方面成绩显著,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和创新之处;

  3.连续从事中医临床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每周从事临床诊疗工作4天以上,出门诊不少于两个半天,并在参加评选前3年内,门诊诊疗病人在3000人次/年以上,具有中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离退休人员按离岗前3年计算;

  4.已培养了2名学术经验继承人,并由其学生发表继承学术经验论文2篇以上;

  5.获得天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6.在省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0篇以上,或有正式出版的与本学科相关的中医药学术专著;

  7.主持并完成中医药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获得市级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第二完成人以上);

  8.曾经或正在担任全国中医药学会、针灸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理事或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9.曾经或正在担任市级中医药学会、针灸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常务理事或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10.积极参与中医药管理工作,为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以上条件,前四项为必备条件,后六项为综合考评条件,需具备三条以上。

  二、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名中医"申报表》。

  (二)相关证明材料。

  1.申报人所在单位提供的医德医风、社会声誉、社会影响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综合评价材料,包括被推荐人员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临床医疗工作业绩、论文著作、研究成果、患者评价等,并应有确切的依据。

  3.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

  (1)《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临床医疗主要业绩材料(包括临床医疗技术特长、学术论文、著作、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4)针对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或关键问题献计献策材料(包括人大、政协提案、参与或起草有关重要工作会议材料等材料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三、选拔程序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各类医疗机构的人选推荐。局直属单位,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负责本单位的人选推荐。

  以上单位根据天津市名中医评选条件,确定本单位的推荐人选的候选名单,形成正式公函,于201158日前报评选工作办公室(天津市卫生局中医处),并附申报材料(纸质及电子版)。

  天津市"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天津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增补出天津市"名中医"20名,经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天津市"名中医"

  四、有关要求

  评选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杜绝在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若有违反者,一经查实,取消申报人评选资格。

  附件:天津市名中医推荐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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