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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部分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3-09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公安,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新增部分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201115号),对新增部分检验项目收费标准予以核定,自2011128日起执行。

附件:尿液有机代谢物检测等2项检验项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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