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双气囊全小肠镜等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医药〔2010〕58号),对新增的双气囊全小肠电子内镜等2项医疗收费予以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自2010年5 月1日起执行。
附件:双气囊全小肠电子内镜等2项医疗收费标准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