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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嗅觉功能检测等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12-01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新增嗅觉功能检测等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医药[2010]33号),经研究,对新增嗅觉功能检测等15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其中第7项和第11项试行一年),自2010320日起执行。

附件:嗅觉功能检测等15项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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