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新增嗅觉功能检测等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医药[2010]33号),经研究,对新增嗅觉功能检测等15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其中第7项和第11项试行一年),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附件:嗅觉功能检测等15项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