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医学会:
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天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综〔2010〕80号),现将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市级每例3500元,区(县)级每例3000元。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0年5月28日起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