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场
4月25日至5月1日是201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主题是“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市卫生计生委职业病监测报告显示,近10年来尘肺病始终占本市职业病总数的80%以上,且以每年5%左右的速度增加;同时职业性中毒事件本市也时有发生,新发现的职业病危害和原因不明的职业性健康损伤正逐渐增加。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主要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共计10类132种。职业危害因素按照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接触粉尘类、接触化学因素类、接触物理因素类、接触生物因素类、接触放射因素类及特殊作业等六类。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本市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开通县级以上职业病网络直报系统,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准入和管理制度,提高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探索多部门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在尘毒治理、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治职业病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大中型企业的职业卫生条件有了较大改善,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当前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职业病危害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2014年,本市共报告尘肺病898例,其中新病例744,占本市尘肺病报告的82.85%。另外,2014年本市还报告其他各类职业病37例,其中慢性职业中毒11例,急性职业中毒8例,物理因素(中暑)所致职业病2例,噪声聋11例,职业性肿瘤3例,职业性皮肤病1例,其他职业病1例。2014年,本市完成《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填报1610张,共对1162家用人单位230694人次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工人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检出疑似人数441人,禁忌证人数1633人。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预防监测与控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已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100家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对近3万名劳动者实施职业病防治主动监测与宣传教育。今后,各区县疾控机构将继续实施主动监测,掌握辖区内主要职业病的发生规律,监测发展动态,逐步建立全市职业病主动监测防控网络。
职业病的特点是易于预防,难于治疗,一旦患上尘肺病、职业性肿瘤等职业病几乎没有办法根治,因此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了解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防护知识,增强维权意识,主动地进行自我保护非常重要。自我防护措施主要有了解国家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生产场所的一些防护设施的设置要求,个人的防护用品的配置规定,了解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危害后果和防护知识,了解职业健康保障的权益、职业病待遇等等;对不具备基本职业病防护条件、不了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和不主动履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等防治职责的工作,不要去从事。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着职业病的诊断、鉴定,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目前,本市共有40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0家职业病诊断机构、1家职业病鉴定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颁布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取得执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为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便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劳动者可向辖区的卫生监督所咨询职业健康检查有关问题。
职业病诊断机构按照国家的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当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劳动者可到人社局申请工伤等级认定。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天津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鉴定(电话:23337578、23337579,地址:和平区贵州路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