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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开展贯彻落实控烟条例及创建无烟单位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7-23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531日实施。为更好地在全市医疗卫生系统贯彻落实《条例》和卫生部等4部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全面创建文明、健康、和谐的就医环境,认真履行控烟监督执法职责,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卫办妇社函〔2012580号)要求,市卫生局决定在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开展贯彻落实控烟条例及创建无烟单位督导检查。现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切实高度重视,带头贯彻落实《条例》

作为全市控制吸烟、保障人民健康的前沿阵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全体医务人员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率先垂范,贯彻落实好《条例》和《决定》的各项规定。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控制吸烟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照《条例》和《决定》的各项要求,全面、持续地推进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确保实现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按照卫生部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督导检查工作安排,今年7月至8月组织各省市开展交叉督导评估,8月至10月,卫生部将组织第三方调查公司进行暗访评估,暗访结果将在全国予以通报。在卫生部交叉评估及暗访中,一旦发现我市医疗卫生机构有违反《条例》和《决定》规定的行为,损害我市医务工作者和卫生行业的整体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的,要严厉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将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二、广泛宣传教育,积极营造无烟环境

为贯彻落实《条例》和《决定》,营造良好的无烟环境,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合理设置足够数量的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并且在岗期间必须佩戴胸牌,对就诊人员及其家属开展控烟健教和宣传劝导。各单位门口醒目处,要张贴《条例》实施宣传海报,设置“2012531日《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遵守控烟条例、不在医院吸烟”等内容的宣传横幅。各医院在门急诊大厅、住院部大厅或宣传橱窗等醒目处要张贴“告病员及家属书”和以工作人员为告知对象的“倡议书”,明确告知本单位控烟规定,倡导所有进入本单位人员遵守控烟条例并主动劝阻违规吸烟行为。在门急诊咨询台、预检台和住院部窗口等处放置“控烟温馨告示”台卡,设置宣传立牌,公布卫生监督部门控烟举报投诉电话。

为落实《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为全市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指导和帮助,全市二级及以上医院要在相应科室设立戒烟门诊和咨询服务电话,鼓励和支持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设立戒烟门诊和咨询服务电话。各医院对戒烟门诊要有明确的指引和宣传。各医院要加强对全体医务人员控制吸烟知识和戒烟服务技能的培训,建立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将其纳入病历考核标准。医务人员都要掌握实用的戒烟技巧和方法,使每位吸烟者能够在就诊时获得必要的简短戒烟服务和有效的戒烟帮助,必要时可推荐到戒烟门诊。

自今年起,各医院控烟工作将被纳入我市医疗机构等级考核评审标准,达不到“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的医院实行一票否决制,确保我市戒烟门诊建设落实,更好地为广大吸烟者提供戒烟服务。

三、明确职责任务,共同推进《条例》落实

陈竺部长在“2012年中国控烟论坛”提出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将控烟履约工作放到深化医改大局中去统筹考虑,积极推进”的明确要求。为落实陈竺部长要求,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卫生局及各区县卫生局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将控烟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密切协作,共同推进医疗卫生系统《条例》和《决定》的贯彻落实。

市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处负责履行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推动全市控烟履约和贯彻落实《条例》工作;医政处、医疗服务监管处负责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控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社区卫生处负责全市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控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妇幼卫生处负责全市妇幼保健机构控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卫生执法监督处负责将控烟执法纳入卫生监督综合执法,组织、协调各级卫生监督所在监管职责范围内,做好控烟监督执法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控烟工作开展专业指导和相关监测评估工作。各区县卫生局要相应明确辖区各有关部门控烟工作职责,齐抓共管,贯彻落实《条例》和《决定》的各项规定。

四、加强督导检查,全面创建无烟单位

为督促《条例》和《决定》的贯彻落实,确保在全国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交叉督导评估和暗访中取得佳绩,市卫生局决定于7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贯彻落实《条例》及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督导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整改。

1.时间。20127-8月。

2.要求。

1)全市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在7月底前,对照《条例》及《天津市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分表(2012版)》(附件1)进行认真自查自评,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2)各区、县卫生局要在8月底前,采取核查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依据《天津市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分表(2012版)》(附件1),对辖区内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他)的控烟工作逐条逐项开展自查自评,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并督促整改。

各区、县卫生局请于2012910日前,将自查自评结果汇总表(盖章纸质版及电子版)(附件2)报送天津市健康教育所。

(二)交叉督导评估。

1.时间。20129月,具体时间分别由相关区、县自行协商确定。

2.要求。请参照《天津市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交叉督导评估手册》(附件3),开展交叉督导评估工作。

1)督导评估形式。包括召开座谈会、查看档案资料、现场考察等。

2)人员组成。按照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原则,进行交叉督导评估。建议督导评估组由4-5人组成,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分管控烟工作的局领导带队,主管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1-2名,各区、县控烟工作技术支持单位人员1-2名。

3)督导评估报告。各督导评估组应当于20121015日前将督导评估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天津市健康教育所。

4)费用。督导评估组交通费用自理,食宿及当地交通费用由接受督导的区、县承担。

5)抽查。市卫生局将适时对交叉督导情况进行抽查。

(三)暗访评估。

1.时间。20128-10月。

2.要求。天津市健康教育所对全市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进行暗访评估,暗访结果将予以通报。

(四)评估标准。

自查自评、交叉督导和暗访评估工作应当根据《天津市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分表(2012版)》进行,均以百分制计分。我局将根据各区、县自查自评、交叉督导和暗访评估结果,按照自查自评10%、交叉督导10%、暗访评估80%的比例换算为百分制,确定各区、县最终得分。

(五)总结交流。

根据督导检查工作结果,市卫生局将适时召开全市医疗卫生系统贯彻落实《条例》及创建无烟单位工作总结会议,通报结果,交流经验,推动全市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处联系人:贾方

联系电话:022-23337675

市健康教育所联系人:李学军、王刚

联系电话:022-24333662

电子信箱:tjsjkjys@163.com

附件:1.天津市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分表(2012版)

2.天津市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自查自评结果汇总表

3.天津市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交叉督导评估手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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