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公安、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新增胎儿系统性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综〔2012〕32号),对胎儿系统性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医疗项目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自2012年4月20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