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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和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2-24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

为了提高我市医疗机构基本建设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项目决策水平,促进医疗机构建设规范化、科学化,加大对医疗机构建设的管理力度,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医疗建筑布局、医疗流程、医疗功能等环节符合技术规范和临床需求,保证工程质量与医疗安全,并有效地使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查。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立项之前,应根据卫生改革和事业发展、区域卫生规划、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有关专项规划的原则和标准,编制建设项目《事业发展规划》、《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基本建设规划》,报市卫生局审批。

二、规范医疗机构设置设置程序。在申请设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时,申请人须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其中:选址报告应当包括选址依据、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等内容。市卫生主管部门对机构设置申请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审批。

三、加强对新、改、扩建二级以上卫生医疗机构建设的医疗布局、功能分区、医疗流程的论证、审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选择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且有医疗建筑专业设计经验的单位进行设计。各项目单位在进行扩初设计之前,要将方案设计报请市卫生主管部门医疗建筑专家委员会,按照相关的规定对建筑平面的功能分区、医疗流程、投资和面积指标等内容进行论证和审批。

四、严格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批。申请人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得到设置批准后,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并经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医疗专家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五、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如申请变更床数或牙椅数,必须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条件,按照上述“二、三、四”条要求执行。

六、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市卫生局不予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七、本通知适用于我市拟新、改、扩建的各类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八、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建设流程及布局的审批,请各区县卫生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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