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各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根据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津卫中〔2009〕452号)文件精神,市卫生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院中药房达标单位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范围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二、申报单位基本要求
(一)高度重视中药房工作,具有良好的中医药工作基础,能够开展多种形式的中药服务;
(二)认真执行《天津市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单位应达到《天津市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要求,并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市卫生局提出评估申请(申请表格样式见附件)。市级医院直接向市卫生局提出评估申请。
(二)市卫生局收到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天津市医院中药房达标单位评估细则》进行实地评估。
(三)评估合格的,授予"天津市医院中药房达标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3年。
(四)申报时间截止为8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组织管理
(一)市卫生局负责申报及评估的组织管理,按照《天津市医院中药房达标单位评估细则》,组织专家实地评估,确定天津市医院中药房达标单位名单,市卫生局下发文件予以公布。
(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津卫中〔2009〕452号)文件精神,加强中药房标准化建设,为老百姓提供安全、有效的中医药服务。
(三)市卫生局将不定期对已达标的单位开展检查和指导,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将取消其资格,并予以严肃处理。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