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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医医疗机构进行年度校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28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决定于20114月开展中医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校验时间:2011418-22日。

  二、校验内容:从业人员资格和执业范围情况;日常监管、医疗机构和临床科室名称。

  三、校验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二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2008-2010年各年度工作总结;

  4、校验期内发生医疗纠纷的赔付情况;

  5、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请各单位将数据录入到《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机构版)并将数据导出提交。

  附件:《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可从tianjinzhongyichu@163.com收件箱处下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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