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天津市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第十一条明确要求: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互联网医院作为一种非实体的医疗机构,准入标准、执业方式、运营方式均与实体医疗机构不同。通过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有利于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互联网医院的监管体系,加强长效监管,促进互联网医院依法执业,提高互联网医院服务质量。
二、制定《天津市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为加强对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维护互联网诊疗市场秩序,增强互联网医院依法执业意识,保障互联网诊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天津市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三、《天津市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答:《天津市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共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条列明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不良执业行为定义和管理主体;第五条至第十条对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内容和分值进行了明确,根据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的种类和情节,一次记分的分值包括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对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实施进行了细化规定,包括记分周期、记分规则;第十六到第二十条对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包括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记分达到规定分值后的暂缓校验、再次校验不合格、约谈等监管要求;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二条对本办法解释方和起效时间进行明确。
四、《天津市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答:适用于在我市登记的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五、试行《天津市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一是明确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单位和记分实施机构。二是明确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到一定分值的互联网医院的处置措施。三是提出对未按规定对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实施记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周期如何确定?
答:(一)一般情况
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从互联网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经审批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之日起计算。
举例说明:我市XX互联网医院,其在2024年8月1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则其第一个记分周期起始时间为2024年8月1日。其第一个记分周期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
(二)特殊情况
1. 《天津市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前已经登记的互联网医院,其第一个记分周期的确定:
《天津市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前已经登记的互联网医院,第一个记分周期自《天津市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施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到下一个与其校验日期的月日相同之日止。
举例说明:我市XX互联网医院,其在2023年8月1日登记(在《天津市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前),其校验日期为2026年8月1日(校验期为3年)。则其第一个记分周期起始时间为《天津市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施行时间,即2024年1月1日。其第一个记分周期截止时间为下一个与其校验日期的月日相同之日。其校验日期为2026年8月1日,校验日期的月日相同之日为8月1日,下一个与其校验日期的月日相同之日也即下一个8月1日,为2024年8月1日。因此,其第一个记分周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1日。其他的记分周期仍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如:其第二个记分周期为2024年8月2日至2025年8月1日。
2.暂缓校验的互联网医院暂缓校验期记分周期的确定:
互联网医院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暂缓校验的决定的,自暂缓校验决定作出之日起重新开始记分,记分周期至再次校验合格之日止。
举例说明:我市XX互联网医院,其2024年4月1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始一个记分周期,2025年3月31日记分周期满一年。其校验期为1年,校验日期为2025年4月1日。经校验,其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暂缓校验6个月的决定。则其在暂缓校验期重新开始记分。2025年9月30日,该互联网医院再次校验且校验合格,则其暂缓校验期记分周期于当日终止。下一个记分周期自2025年10月1日开始。
七、互联网医院在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过程中如何陈述申辩?
答:互联网医院可在收到《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之日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告知书》制发单位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告知书》制发单位结合互联网医院陈述申辩情况,再次认定其存在《天津市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送达《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制作《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送达该互联网医院,并通知同级记分实施机构实施记分。《告知书》制发单位结合互联网医院陈述申辩情况,认定不存在《天津市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不良执业行为的,不予实施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