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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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卫生健康委 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贯彻落实《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437883/2022-0019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卫人口〔2022〕211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卫生健康委、消防救援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2〕21号,见附件)要求,现就贯彻落实《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安全指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安全指南》是推动指导托育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各区卫生健康委、消防救援支队要主动向区人民政府汇报,健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强化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管严控托育机构火灾风险,坚决防止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

二、开展宣传培训,压实主体责任

各区要组织托育机构开展专项培训,认真学习掌握《安全指南》要求。要指导托育机构对照《安全指南》进行自查自改,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强化消防安全自主管理,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机构消防安全。

三、强化检查指导,形成工作合力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履行辖区托育工作牵头部门职责,依托本区托育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对托育机构开展实地检查指导;要加强部门沟通衔接,及时共享托育机构信息;要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协同督促托育机构严格落实《安全指南》规定,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各区消防救援支队要将托育机构纳入“双随机”检查范围,依法惩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各区要加强工作信息反馈,请区卫生健康委、消防救援支队于4月底前,分别向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总队报送贯彻落实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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