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市血液中心:
为推动输血医学不断发展,推广新方法、新技术在医疗救治中的应用,保障患者临床用血多元化需求,现就完善我市公民临床用血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我市临床用血工作实际,完善我市采供血机构血液产品的名称、计价单位,核定部分新增血液产品价格。完善后的各采供血机构血液产品价格详见附表,采供血机构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按附表规定价格执行。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采供血机构血液产品价格、储血费和配血费,其中:储血费按每袋20元执行;配血费按照天津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临床用血相关规定,保障患者临床用血需求。做好价格公示以及政策宣传解释,做到公开透明。
四、本通知自2021年12月20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