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宏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部队医院纳入地方分级诊疗体系的建议”的建议,经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地税)局研究答复如下: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因此,实际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没有对军队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权利。
二、市卫生计生委希望军队医疗机构开展符合规定的对外有偿服务,为当地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价廉的医疗服务。我委也鼓励军队医疗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参与到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等工作中,发挥自身功能定位,与其他级别其他类别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开展军地医联体探索工作,为军队医疗机构参与地方医改摸索出新的路子。
三、如军队医疗机构开展分级诊疗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分级诊疗相关价格政策同样执行。市财政局将积极配合市卫生计生委进行调研论证,研究发挥军队医疗机构诊疗技术优势的做法。市人力社保局在2016年12月出台了《市人力社保局等五部门关于支持“三区两院”医改试点工作的措施》(津人社局发〔2017〕7号),明确进一步拉大门诊就医差异化报销政策,参保人员与三区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从签约次月起,在签约服务机构就医,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比例分别由75%、50%提高到80%、55%,门诊最高支付标准分别由5500、3000元提高到5700、3200元。同时,支持医师开展多机构执业,保证医师能够在新执业地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并按新执业地医保政策报销;扩大基层药品报销范围,将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报销范围扩大到本市医保药品目录中全部品规;实施长处方报销政策,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病情需要开具长期处方的,医保按规定纳入报销范围。本着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原则,医保上述相关政策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包括军队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医院、民营医院等。因此,从医保政策上看,本市军队医疗机构均被纳了分级诊疗体系范围。
感谢您对我市卫生计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以后经常联系。
2017年5月15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天津市卫生计生委,022-23337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