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天津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部署,增强各项工作的透明度,保证政务公开工作各项制度、任务的顺利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和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我委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机构
成立天津市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监督小组,在委党委和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监督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委办公室,负责对委机关和委属各单位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范围:
1.委机关和各基层单位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工作中建立组织机构、工作部门和具体人员的情况,工作计划、目标和方案的情况。
2.公开方式是否规范,公开的地点是否醒目,公开时间符合要求。
3.公开的范围的重点,公开的内容要求是否全面、客观、真实。
4.公开工作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监督的内容:
(一)对行政部门的监督内容
1.卫生重大政策、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情况;
2.卫生发展规划(计划)、重大工作部署等方面信息公布情况;
3.卫生标准信息的公开情况
4.领导干部基本信息、分工、职责公开情况;
5.重要的人事任免公布情况;
6.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的公开情况
7.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信息公开情况;
8.应由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公开的其他情况。
(二)对卫生计生服务单位的监督内容
1.单位设置、职能(包括名称、地址、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内设机构名称、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的公开情况;
2.办事规则(包括: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的公开情况;
3.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的公开情况;
4.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7.接受社会监督渠道(包括电话、窗口、信箱)的公开情况;
8.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计生服务等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的情况;
9..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公开情况。
10.单位内部重要的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的公开情况。
11.年度财务预、决算的公开情况。
12.岗位设置、岗位评聘、解聘、辞聘和职工考核、考勤、考绩的公开情况。
13.职工薪酬和劳保、福利、晋级、晋职的公开情况。
14.涉及单位内部管理或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监督投诉信箱、电话公开情况。
15.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公开情况。
四、监督的方式
1.监督小组每年年中或年末开展监督活动,组织小组成员进行检查。按照本单位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工作年度计划和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目录的要求,检查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及时、准确、真实、便民;公开的程序 是否规范;依申请公开的事项登记是否完整、处置是否符合规范性要求;档案资料归档是否及时、完整、规范;年度工作计划是否按照要求的进度和质量进行。
2. 酌情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人员、职工群众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和其他社会各界人士作为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
五、监督结果运用
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监督结果作为单位或部门领导班子考核的内容,作为对被监督单位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对公开工作做得好的给予表扬,对工作做得差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六、有关要求
1.监督小组要及时调查了解群众和其他服务对象对被监督单位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工作的评价和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向本单位做好反馈,向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监督记录应及时归档,适情况公布监督结果。
2.被监督单位应当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