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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 2015-08-08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规范工作内容,明确相关责任,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卫生部、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和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均应实行公开。

(一)对社会公开的内容

1.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部和市卫生局制定的具有全市影响力的卫生事务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政策性文件;

2.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年度卫生工作计划、涉及卫生重点工作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涉及市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政府采购中分散采购的采购结果;

4.公布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列入市重点工程的项目名单,定期公布工程进度情况;

5.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卫生行政许可项目内容、依据、标准、程序、时限、办事人员的责任及结果;

7.民心工程等向社会承诺的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8.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卫生监督执法情况;

9.医疗卫生信息和市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情况;

10.市卫生局领导分工、行政职能、机构设置、职责范围情况;

11.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举报途径、处理办法;

12.其他应对社会公开的事项。

(二)对卫生系统公开的内容

1.市卫生局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目标;

2.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事项;

3.卫生系统评先评优事项;

4.涉及卫生系统内部管理的政策文件;

5.其他应对卫生系统公开的事项。

(三)对市卫生局机关内部公开的内容

1.局机关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惩以及出国(考察、培训、访问)情况;

2.局机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

3.大宗物资采购情况、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

5.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政策规定;

6.机关公务员招录情况

7.重大管理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

8.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10.其他应在局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二、政务公开的形式和时限

1.凡需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应通过新闻媒体或卫生综合信息网公开,重大事项应通过新闻发布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公开;

2.涉及行政审批的事项,应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大厅通过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办事指南等形式公开;

3.凡需向卫生系统公开的事项,要充分利用市卫生局协同办公系统,以会议、文件、信息等形式公开;

4.凡需向局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应通过机关公示栏(政务公开栏)、办公自动化系统(OA系统)以及机关干部大会、干部述职、通报、公示、文件传阅等形式公开。

5.政务公开应根据公开内容的重要程度和时效性,确定公开时间。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及时公开;对经常性的事项要定期公开;对阶段性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公开;对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事项的应依照要求进行公开。

三、保密审查

1.政务公开的内容要明确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部门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3.对主要内容需向公众公开,但其中部分内涉国家秘密,应经法律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四、职责分工

办公室作为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会同有关处室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政务公开工作有关制度和办法,制定相关政策,整合政务信息资源,落实考评通报、总结推广经验等工作。

局机关有关处室负责提供政务公开各类信息, 本处室职责中政务公开的组织实施,结合分管工作制定和推行办事公开的意见、措施。做好转来的网上咨询、群众咨询问题的解答与回复,总结和推广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典型经验。

纪检监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职责范围内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保密部门对政务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五、责任追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不执行政务公开或流于形式,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彻底、不按要求及时公开,不履行承诺的;

2.在政务公开中避重就轻,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弄虚作假,欺骗群众和上级组织的;

3.不及时处理群众的申请、举报投诉,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致使矛盾激化的;

4.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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