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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名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29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名录进行公示。
(一)市卫生局设置:
1.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2.天津市人民医院、3.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4.天津市眼科医院、5.天津市口腔医院、6.天津市环湖医院、7.天津市天津医院、8.天津市儿童医院、9.天津市胸科医院、10.天津市第二人民医院、11.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12.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13.天津市第三医院、14.天津市海河医院、15.天津市第四医院、16.天津市安定医院、17.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18.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19.天津市中西医结合医院、20.天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
(二)区、县卫生局设置:
21.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22.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2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24.天津市武清区人民医院、25.天津市宁河县医院、26.天津市静海县医院、27.天津市蓟县人民医院、28.泰达医院、29、天津市武清区中医医院、30.天津市北辰区中医医院。
(三)中国医学科学院设置:
31.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
(四)天津医科大学和中医药大学设置:
32.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33.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34.天津市肿瘤医院、35.天津医科大学代谢病医院、36.天津医科大学口腔医院、37.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38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39.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五)市公安局设置:
40.天津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六)市民政局设置:
41.天津市民政局安宁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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