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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度“居民患者完整健康档案”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17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按照原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关于<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有关问题的说明》(津人专[2000]43号)精神,为做好2011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市卫生局继续在全科医师中开展“居民患者完整健康档案”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按照《关于〈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有关问题的说明》中第3条(3)项有关规定,破格申报2011年全科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申报程序

1.个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根据本人日常治疗管理的社区居民患者情况,提供“居民患者完整健康档案”资料二份,包括患者家庭和个人的基础健康档案、疾病治疗与跟踪管理的相关记录以及病情流程监测与效果评价等内容。同时提供本人对其防治管理的经验体会与总结报告一份。

2.单位及区县卫生局对本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议后,填写《居民患者完整健康档案鉴定评估情况登记表》。

3.区县卫生局按照审核情况,向市卫生局职称办提交评估资料申请报告及名单。

三、申报材料

1.区县卫生局提写的申请健康档案鉴定评估报告和名单;

2.《居民患者完整健康档案鉴定评估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

3.原始“居民患者完整健康档案”二份;

4.相应的疾病防治管理总结报告一份。

四、申报时间、地点

时间:2011年7月22日(上午9:00,下午2:00)

地点:医学考试中心(河西区佟卫里19号二楼)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及有关单位要客观、公正提供评估资料,坚持同行专家公认原则,严格按程序申报。

(二)各级人事部门对上报材料要认真核实,市卫生局对上报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个人年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居民患者完整健康档案资料评估结果只在当年申报高级资格时有效。

附:《居民患者完整健康档案鉴定评估情况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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