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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度临床病历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17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按照原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关于<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有关问题的说明》(津人专[2000]43号)精神,为做好2011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市卫生局继续开展临床病历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按照《关于〈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有关问题的说明》中第3条(3)项有关规定,需提供专家认可病历材料,破格申报2011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二、申报程序

1.个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真实可靠、治疗技术达到国内或天津市领先水平,并取得明显效果的临床病历资料。

2.单位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并组织本专业评审专家组进行评议后,填写《临床病历鉴定评估情况登记表》。

3.单位按照评议情况,向市卫生局职称办提交临床病历鉴定评估申请报告及名单。

三、申报材料

1.单位提写的临床病历鉴定评估申请报告及名单;

2.《临床病历鉴定评估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

3.原始临床病历;

4.相应临床病历总结报告。

四、申报时间、地点

时间:2011年7月22日(上午9:00,下午2:00)

地点:医学考试中心(河西区佟卫里19号二楼)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客观、公正提供评估资料,坚持同行专家公认原则,严格按程序申报。

(二)各级人事部门对上报材料要认真核实,不得弄虚作假,市卫生局对上报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个人年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临床病历资料评估结果只在当年申报高级资格时有效。

附:《临床病历鉴定评估情况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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