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新冠肺炎患者出院后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新冠防指〔2022〕139 号

发布日期: 2022-04-16 17:20
来源: ​市防控指挥部

市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各专业组、各成员单位,各区防控指挥部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2〕71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冠肺炎患者出院后健康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管理对象

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出院,或轻型病例解除隔离管理后。(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无症状感染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的健康管理照此执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调整后,从其规定调整。)

二、管理流程

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在满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第十三条解除隔离管理、出院标准后,由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或轻型病例集中隔离场所通知患者居住地所在辖区防控指挥部以及市急救中心,将出院患者或解除隔离管理的轻型病例,由负压救护车闭环转运回居住场所,在社区指导下进行居家隔离。

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人员,由辖区防控指挥部协调安排集中隔离。

居家或集中隔离期满拟离津人员,其居住地所在社区或集中隔离场所要提前将其信息上报辖区防控指挥部(清单内容包括患者个人信息、身份证号、护照号、通讯联系方式、住院期间的病情摘要、离津的交通方式等信息),由辖区指挥部通报目的地所在市(或区县)级防控指挥部,取得同意后方可离津。

三、管理期限

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出院后,或轻型病例解除隔离管理后,居家或集中隔离时间均为7天。

四、健康监测

社区网格员和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我市关于居家或集中隔离人员健康监测的有关要求,对出院后新冠肺炎确诊患者进行健康监测。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调整后,居家或集中隔离的要求从其最新规定。

五、解除管理

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出院后,或轻型病例解除隔离管理后,在居家或集中隔离第2天、第7天,由社区医务人员采鼻咽拭子标本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结果符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解除隔离管理的检测值的,解除居家或集中隔离。不符合标准的,由辖区卫生健康委报原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由专家组指导下一步隔离或救治办法。

六、工作要求

(一)健康码

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出院后,或轻型病例解除隔离管理后赋红码。满足解除管理条件的,按现转码途径报送,及时调整为绿码。

(二)医疗救治

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出院后,或轻型病例解除隔离管理后,在居家或集中隔离期间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区卫生健康委指定的隔离人员定点医院收治。患有基础疾病长期用药的,由所在社区工作人员代取药。需要定期外出透析、放化疗、产检等规律治疗的,由辖区卫生健康委协调到区域内医疗单位的发热门诊就医。

(三)人文关怀

各区防控指挥部应告知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号码,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等服务,缓解出院患者的负面情绪,预防与减轻感染新冠病毒带来的心理困顿,防范心理压力引发的极端事件。发现出现精神症状的,要及时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寻求协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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