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市医院协会: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2015年第一轮申请支付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5〕458号)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48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财社〔2014〕33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工作。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要严格相关要求,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要按照规定时限报送基金经办管理机构。逾期未报送材料的,不再受理。
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收到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报送的材料后,立即组织和协调有关专家与相关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有关部门拨付相关资金,并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2015年第一轮申请支付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5〕458号)要求,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情况统计表》于2015年7月5日前报送我委医政处。
三、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患者,以及违规违纪骗取、套取、挪用救助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2015年第一轮申请支付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5〕458号)请各单位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http://www.nhpfc.gov.cn)“医政医管”栏目自行下载。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