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年来,我市通过实施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预防接种工作整体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但是,在日常检查和督导考核中仍有部分区县暴露出门诊规范化建设后管理滑坡、接种门诊责任区域不明确等问题。为切实推进我市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开展,落实天津市免疫规划服务年活动要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5〕2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预防接种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持法治思维,深入推进预防接种工作
预防接种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和具体体现,是控制传染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管理和流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各有关部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所承担的预防接种工作职责均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把依法履行预防接种工作职责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重要内容,充分认识预防接种工作的重要意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以对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辖区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以“天津市免疫规划服务年活动”为契机,按照问题导向的原则,认真梳理查找预防接种工作的薄弱环节和违法违规行为,研究提出符合辖区实际的解决措施,切实提高本辖区预防接种服务质量。
二、健全服务网络,理顺工作运行机制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要根据辖区预防接种服务对象、服务半径、人口密度、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设置预防接种单位、服务模式、服务周期,提高预防接种服务可及性,严格对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管理,加大日常督导和暗访工作力度,确保预防接种服务安全有效。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预防接种工作要求和基层实际,在协助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完善接种服务方式、服务周期,优化接种单位布局设置的同时,指导基层规范管理预防接种门诊,合理安排接种流程,加强疫苗和冷链管理。要加强疫苗可预防传染病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和调查处置,做好大众宣传和舆论引导,强化对接种单位的业务指导,做好绩效考核。同时,要注重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合理、充足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专业能力,更好地为政府出谋划策、为基层指导服务。
各预防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规定开展疫苗接种工作,要着力改善预防接种门诊(点)服务环境,合理布局功能分区,足量配置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减少人员流动性,应用信息化管理提高预防接种管理效率。积极争取基层社区管理组织的支持,通过多种途径准确查找和全面掌握接种对象。
三、把握重点环节,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管理
(一)加强疫苗接收和购进工作,完善疫苗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做好疫苗储存、运输和使用管理。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生物制品检验合格或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接收、购进进口疫苗的,应当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上述文件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要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供应、验收、在库检查、储运温度等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二)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接种服务质量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要加快推进辖区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建设,对预防接种各环节实施严格监管,积极推进辖区冷链监测系统和短信通知系统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巩固和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有效提高管理水平。
在保证第一类疫苗接种率的前提下,市卫生计生委将根据疾病监测信息以及确定使用的第二类疫苗品种,适时向社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预防接种指导和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疫苗免疫效果评价及相关疾病监测工作。接种单位使用的疫苗品种、接种方法和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并做好接种信息登记和报告工作。
(三)做好预防接种宣传,规范宣传行为
预防接种宣传工作应以预防控制疾病为目的,宣传内容应当客观、科学,具有针对性,不得涉及具体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不得夸大宣传、类比或者诋毁其它疫苗的作用和安全性。要充分发挥预防接种证作用,宣传预防接种工作重要性,不允许宣传非疫苗类的产品。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要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行为,优先保证第一类疫苗接种,不得诱导以第二类疫苗代替第一类疫苗,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作为疫苗向群众推介使用。实施预防接种时要对儿童监护人进行充分告知,做到知情同意。不允许接种单位张贴、播放或变相协助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四)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落实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监督检查机制,认真组织辖区疾控、监督机构,加强对辖区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辖区预防接种工作服务能力和水平,保证广大儿童能够及时享受到高质量、全过程的预防接种服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市卫生计生委将择期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专项督导检查。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