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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08 00:00
来源: 委办公室

各区、县卫生局,委直属各医院,中医院校附属医院 :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我市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神志病科、心身医学科、中医心理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工作。

二、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精神科或神志病科、心身医学科、中医心理科诊疗科目内执业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向负责执业注册的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执业范围,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医疗机构出具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证明;

(三)有效身份证明;

(四)医师资格证书;

(五)医师执业证书;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负责注册变更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重新核定执业范围,并在医师执业证书“变更记录”进行注明,在相应专业后加注(精神)字样,并进行备案,同时按照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按照变更执业范围进行相关操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www.satcm.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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