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第14年,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到来之际,市卫生计生委、市委宣传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五部门联合开展了以“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为主题的201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今年的宣传周活动旨在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毒物、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主要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共计10类132种。职业危害因素按照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接触粉尘类、接触化学因素类、接触物理因素类、接触生物因素类、接触放射因素类及特殊作业等六类。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着职业病的诊断、鉴定,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目前,我市共有 40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0家职业病诊断机构、1家职业病鉴定机构。据统计,2014年我市共报告各类职业病739例,其中报告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病例706例,占95.5%。我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共建立了100家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2014年对近3万名劳动者实施职业病防治主动监测与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颁布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取得执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为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便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劳动者可向辖区的卫生监督所咨询职业健康检查有关问题。
市卫生计生部门提醒广大劳动者,在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工作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己的健康权益,要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
职业病诊断机构按照国家的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当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劳动者可到人社局申请工伤等级认定。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天津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鉴定(电话:23337578、23337579,地址:和平区贵州路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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