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4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新《食品安全法》在原法104条的基础上增加了50条,修订后共10章154条。新《食品安全法》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各自责任,构建社会共治网络体系。新《食品安全法》对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职责也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和规定。
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强调国家建立风险监测制度,同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职责,将风险监测工作由国家、省级卫生部门一直延伸到县级,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覆盖面和代表性。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了风险评估制度,扩大了风险评估的领域,涵盖了影响食品安全的各方面因素,进一步发挥风险评估对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要求及时公布风险评估结果,提高风险评估工作的公开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完善标准管理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地方和企业标准的地位、范围和作用。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执行分别由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的现实情况,为使标准的制定和实践紧密结合,增强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新《食品安全法》还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等规定,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条款,明确了风险交流的主体、原则和内容,强调了风险交流不仅仅是信息公开、宣传教育,必须是信息的交流沟通,即双向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