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医院,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公安、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市物价局2014年7月4日《关于念珠菌病免疫学试验等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综〔2014〕35号),对念珠菌病免疫学试验等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自2014年7月4日起执行。
20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