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直属各单位:
按照《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津安办〔2014〕5号)的要求,为做好市卫生局系统2014年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及时掌握各单位隐患排查情况,排除事故隐患,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和《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县级试点工作的通知》(统计函〔2013〕19号)的工作要求,今年将在局系统推行隐患自查自报体系建设,实现“全覆盖,零容忍”的隐患治理工作目标,切实推动生产经营单位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
2013年局系统各单位基本能做到准时上报统计数据,但仍有部分单位存在迟报数据,数据填写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局系统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工作水平,促进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工作“转型”,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定工作目标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确定科室和人员,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数据审核,确保各项信息的准确性。明确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核准隐患排查范围,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月报制度,明确任务目标、时间阶段,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数据“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并于2月14日前上报《2014年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联络表》(见附件1)。
二、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数据质量
(一)工作任务
2014年底,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制度,将报表中行政执法检查统计数据转变为各单位隐患自查自报统计数据。
(二)报送时间
每月25日前,将《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见附件2)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卫生局,填报数据为当月开展隐患排查的数据。(从1月份开始报送)
如遇节假日或其他问题无法按规定时间上报,请有关单位提前与市卫生局进行联系、沟通,确保数据准时上报。
(三)填表说明
附件2填写第15栏(其他企业单位),每月报送数据均为当月数据。
(四)主要指标解释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是指对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等工矿企业、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的统计工作。
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等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企业单位情况、一般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列入治理计划及“五落实”、落实隐患治理资金等。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或者在短期内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3)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本行政(辖区)内,按照规定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经常性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按规定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生产经营单位个数,以“家”为计量单位填报(理论上应该包含本行政(辖区)内所有的企业法人单位、有生产经营项目的事业单位和学校等)。
上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本行政(辖区)内,已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经常性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活动,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按规定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生产经营单位个数,以“家”为计量单位填报。
(4)排查一般事故隐患是指统计报告期内,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身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
其中:已整改是指统计报告期内,在生产经营单位查找出的一般事故隐患中,经过整改已经消除的一般事故隐患,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
整改率是指统计报告期内,已整改的一般事故隐患与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已整改一般事故隐患/排查一般事故隐患)×100%。
(5)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统计报告期内,由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的,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核实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
其中:已整改销号是指统计报告期内,在生产经营单位查找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治理,并经审查合格予以核销的重大事故隐患,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
整改率指统计报告期内,已整改销号的重大事故隐患与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率=(已整改销号重大事故隐患/排查重大事故隐患)×100%。
(6)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事故隐患指统计报告期末,在生产经营单位查找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中,虽然难以立即整改,但已经列入治理计划,将在一定时期内整改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只限统计报告期内排查出的列入治理计划且未完成整改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包括报告期外列入治理计划而在统计报告期内仍未完成治理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包括报告期内列入治理计划但已经完成整改销号的重大事故隐患)
其中:达到“五到位”要求的指统计报告期末,在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事故隐患中,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已经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数,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
(7)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指统计报告期内,按照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的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公告的重大事故隐患,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挂牌督办的单位层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区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8)累计落实隐患治理资金指统计报告期内,累计投入的用于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包括一般事故隐患治理资金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包括企业自筹的隐患治理资金和政府划拨的专项治理经费),以“万元”为计量单位填报。
2.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
(1)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指统计报告期内,按照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的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公告的重大事故隐患。
(2)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名称指统计报告期内,所辖范围内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名称。
(3)挂牌督办文号指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公告重大事故隐患文件的文号。
(4)重大事故隐患存在地区指统计报告期内,所辖范围内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存在的具体位置。
(5)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指统计报告期内,所辖范围内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存在的单位名称。
(6)单位所属行业领域指统计报告期内,所辖范围内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存在的单位所属的行业领域。
(7)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日期指统计报告期内,所辖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日期。
(8)整改期限指规定的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完成整改销号期限。
(9)重大事故隐患简要情况简要说明重大事故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分析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等。
(10)完成整改日期指统计报告期内,所辖范围内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经过整改治理,并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合格,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的日期。
(11)累计整改治理资金指所辖范围内已完成整改销号的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用于整改治理累计发生的费用。
(12)治理整改简要情况简要说明隐患的治理方案和整改过程以及治理效果评估情况。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的隐患治理工作目标,认真做好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和隐患自查自报统计工作,并对上报的数据和文字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上报信息真实可靠。
为确保“按期限、保质量”向市安委会上报我局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市卫生局对各单位报送“月报表、月总结”情况建立了统计台帐,并将此作为2014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联系人:张欣;联系电话:23337620;传真:23337620。
附件:1.2014年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联络表
2.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
201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