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技术人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进行校验,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校验范围
获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技术人员。
二、校验内容
(一)机构校验
按照天津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分级标准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的通知》(津卫妇〔2010〕4号)的要求,对人员配备、房屋设施、器械装备、规章制度、病历书写等情况进行校验。
(二)人员校验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岗人员执业资格及执业地点等情况进行校验。
三、校验分工
各区、县卫生局承担辖区一、二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格校验;市卫生局和区、县卫生局共同承担三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格校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校验由市和区、县卫生局承担。
四、校验程序
(一)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向所在区、县卫生局提出校验申请,提交《天津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校验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同时提交本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原件。
(二)各区、县卫生局完成辖区一、二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校验和三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资料审核后,向市卫生局提交下列校验资料:
1.一、二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纸质(加盖公章)和电子版一份;
2.审核后的辖区三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校验申请表;
3.辖区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校验登记表(附件3),纸质(加盖公章)和电子版一份;
4.辖区各级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原件。
对校验合格的单位发放“天津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校验合格证书”。其中:一、二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区、县卫生局签发;三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市卫生局签发。
经校验不合格的单位,由负责校验的卫生局书面责令其“暂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限期整改”。
五、校验要求
各区、县卫生局和有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严格履行校验程序,并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校验资料于2014年1月20日之前报市卫生局妇幼处。市卫生局将对校验合格的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予以公示。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霖、魏永新;联系电话:23337691、23337619;
附件:1.天津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校验申请表
2.天津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校验情况登记表
3.天津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校验登记表
2013年12月27日